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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作平与王世泉、王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平,王世泉,王万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69-1号原告:张作平。被告:王世泉。被告:王万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平与被告王世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作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世泉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王世泉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张作平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