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陈洪春与陈洪春、卢雅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陈洪春,卢雅彬,张伟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仙华。委托代理人:施艳菲、高行。被告:陈洪春。被告:卢雅彬。被告:张伟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春、卢雅彬、张伟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3元,减半收取2551.5元,由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