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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特字第50号申请人: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丰。委托代理人:钱宏伟、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兆建。申请人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红伟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3月9日,双方经协商就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事宜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截止2015年3月9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00万元,被申请人承诺在2015年6月9日前付清;二、被申请人同意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抵押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书为准;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的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编号为慈工商抵登字2015第7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抵押权人为申请人,抵押物概况清单为丙纶纺丝牵引机(DHP418)5条、6部位涤纶POY纺丝机设备1套、8部位PRT-POY纺丝机设备1套、螺杆冷水机组(LSLD-230)1台……等机器设备,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动产(详见抵押物概况清单),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的货款100万元。被申请人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本案涉及的《协议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均依法成立且有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且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归还,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即时支付货款。被申请人为其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现申请人实现抵押担保的条件已成就,故被申请人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慈工商抵登字2015第7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货款1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申请费6900元,由被申请人慈溪市建国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故由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变价后所得款项中一并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