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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有会与刘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会,刘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赵有会,住定州市。被告刘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会与被告刘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有会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