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有会与刘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会,刘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赵有会,住定州市。被告刘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会与被告刘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有会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