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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郑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郑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责人:党振华。委托代理人:王宣云。被告: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郑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7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