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饶福珍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福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55号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发兰,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广场A塔12楼。法定代表人陈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斯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负责人周多光,总经理。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投诉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保险合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及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行政起诉。二、准许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行政附带民事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福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真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