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龙安香诉被告付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安香,付辉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龙安香,女,1981年3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清镇市人。被告付辉月,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原告龙安香诉被告付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安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辉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安香诉称,2014年4月19日,原告看到被告经营的“马可波罗”瓷砖店在做瓷砖销售优惠活动,原告便于2014年4月20日向被告交了定金8000元向被告预订瓷砖。但交了定金后被告未交付瓷砖给原告,现被告经营的“马可波罗”瓷砖店已关门了,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定金8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龙安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据原件2份、清镇市新华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被告付辉月经营工商登记信息1份、2014年4月19日砍价活动宣传单2份。被告付辉月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安香于2014年4月19日向被告付辉月交纳瓷砖定金1000元后,于2014年4月20日原告龙安香再次向被告付辉月交纳瓷砖订金7000元,被告付辉月向其出具收据两份,两份收据上均盖有清镇市“马可波罗”营销中心公章,因被告付辉月未将瓷砖交付,原告龙安香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因清镇市新华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付辉月未在其辖区居住,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公告向被告付辉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期满被告付辉月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另查明,被告付辉月在清镇市云岭东路汽车站商贸城1层23、24门面经营“马可波罗”瓷砖。审理中,原告龙安香坚持要求被告付辉月返还订金8000元,因被告付辉月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原件、清镇市新华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付辉月经营工商登记信息、2014年4月19日砍价活动宣传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龙安香与被告付辉月口头约定,以交付订金的方式向被告付辉月预购瓷砖,是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龙安香履行了给付订金的义务后,被告付辉月未按约将瓷砖交付给原告龙安香,使该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由被告付辉月承担返还订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龙安香要求被告付辉月返还订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辉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龙安香订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辉月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任 敏人民陪审员 颜杨贵人民陪审员 刘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