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年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朱 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