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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年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朱 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