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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恢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伟与被执行人朱文清欠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伟,朱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恢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伟,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朱文清,男,汉族,1947年9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云伟与被执行人朱文清欠款纠纷一案,原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下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本案原执行案号(2012)下执字第92号。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1700元存款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款已转交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1700元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下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亚东执行员  孙宁宏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