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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471号原告沈益群与被告蒋天辉、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益群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17日,被执行人蒋天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益群借款人民币917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曹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2元,执行费1306.8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