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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孟繁荣与于纯高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繁荣,于纯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繁荣,女。委托代理人:陈贤文,海城市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纯高,男。委托代理人:罗景龙,男,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繁荣为与被上诉人于纯高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