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秋生申请执行李克兴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生,李战成、程惠平、李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214—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生被执行人李战成、程惠平、李克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焦仲案字第6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战成、程惠平、李克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克兴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孟宪朝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