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清顺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莉祥箱包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顺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莉祥箱包有限公司,张建伟,张胜福,胡小宁,陈婷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顺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谷门村白安浜。法定代表人:汤建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洪春、甘尧,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振华路538-542号。法定代表人:曹玲宝,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莉祥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区1幢。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原审被告:张建伟。原审被告:张胜福。原审被告:胡小宁。原审被告:陈婷艳。上诉人德清顺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清顺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一 帆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赵士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