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海波与梁玮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波,梁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林海波,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梁玮文,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玮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玮文应支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给林海波)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梁玮文与伍庆共同所有的位于信宜市化工总厂开发小区江滨豪庭E幢E402房(粤房地权证信房字第××、0200012107号),以价值6000元为限。二、梁玮文与伍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传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传平人过错造成被查���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的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