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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辜湘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45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辜湘红,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上诉人辜湘红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003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辜湘红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行政,侵犯了辜湘红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辜湘红请求撤销(2015)丰行初字第00301号裁定书,依法准予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辜湘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辜湘红作出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拘留决定,并依据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辜湘红人民币39999999999996元。辜湘红所诉涉及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辜湘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辜湘红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