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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现林、李现中等与李现林、李现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现林,李现中,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现林。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现中(又名李现忠)。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陶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现林、李现中因与被申请人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水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中法水务公司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收条、执行和解协议、结案通知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李现林、李现中已经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李现林、李现中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仅认为其没有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院认为,李现林、李现中一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经与中法水务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照双方约定向中法水务公司移交了涉案的房屋,支付了协商的款项,并承诺放弃在承租地点处的所有搭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法水务公司也承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上述行为表明李现林、李现中已经通过新的协议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现无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李亚林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