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熊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季德鸿,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黄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叶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