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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候金平诉被告蔡长玉、姚晓辉、翟晓东、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平,蔡长玉,姚晓辉,翟晓东,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候金平,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长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晓辉,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晓东,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241号。法定代表人翟晓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平诉被告蔡长玉、姚晓辉、翟晓东、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长玉、姚晓辉、翟晓东、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杨舒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11号院2号楼8层804��房屋,担保人吕志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东路9号院1幢17号房屋,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2号楼20层2002号房屋,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14层1418号房屋,共计四套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蔡长玉、姚晓辉、翟晓东、郑州华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舒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11号院2号楼8层804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8010371**);三、查封担保人吕志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东路9号院1幢17号房屋(房产证号:郑上0170**),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2号楼20层2002号房屋(房产证号:12012669**),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14层1418号房屋(房产证号:11010845**)共计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