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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20号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街道百发居委。法定代表人王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宣水明,经理。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云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