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明福自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38号自诉人李明福,户籍地南漳县,现住南漳县。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李明福的自诉状,其在诉状中要求“追究被告人徐远奎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影响公民院民的身体健康罪、工作失职罪、阻止公民、院民上诉罪、行贿罪;要求追究被告人杜大朝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强奸罪、行贿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志明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要求追究被告人袁啟荣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原告的私人财物水壶罪、不付劳动报酬罪、强迫他人为己劳动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刘金芝不付劳动报酬罪、强迫他人为己劳动罪;要求追究被告人黄明强奸罪”等以上人员各项犯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明福自诉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其起诉的贪污、行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明福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