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焦祖亮,刘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汤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祖亮,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9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00元,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同年7月7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2015年7月7日先后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汤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泽江、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汤某多次伙同黎某某(另处)等人交叉结伙在重庆市长寿区、九龙坡区实施盗窃,其中焦祖亮、刘某参与盗窃13次,盗得价值57976元的财物;谢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得价值12366元的财物;汤某参与盗窃1次,盗得价值2588元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村9组大坟坝、葛兰镇中华村2组马道子处,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此的价值3616元的HYA300×2×0.5的通信电缆线65米、价值4143元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10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2、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石马村10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70米,后销赃获利数百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628元。3、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中华村马道子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51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予以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668元。4、2014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黎某某等人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4组田地内,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85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58元。5、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石门村10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201米,并将所盗电缆线藏匿待次日搬运,后发现所盗电缆线丢失。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545元。6、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中华村2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01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91元。7、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黑岩村3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251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21元。8、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中华村2组马道子处,盗窃中国电信公司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40米,后销赃获利2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238元。9、2014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白庙村9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83米,后销赃获利数百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95元。10、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焦祖亮、刘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祖庙背后走道处,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为3281元的红色豪爵150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袁某某。11、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白庙村9组处,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36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071元。12、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焦祖亮、刘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四组八斗山公路旁,盗窃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7通信电缆线135米,并将所盗电缆线藏匿待次日搬运,后发现所盗电缆线丢失。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033元。13、2014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焦祖亮、刘某、汤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市长寿区白庙村9组处,盗窃中国电信公司长寿分公司架设在路边的HYA200×2×0.4通信电缆线107米,后销赃获利10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588元。2014年10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汤某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电工钳2把、手套2副、牛仔背包2个;2014年11月11日、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谢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焦祖亮到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经济损失12366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汤某赔偿了中国电信长寿分公司经济损失2588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祖亮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丈量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祖亮、刘某、谢某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交叉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焦祖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汤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谢某某还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焦祖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祖亮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责令被告人焦祖亮、刘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经济损失38283元;责令被告人焦祖亮、刘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经济损失1458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六、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工钳、手套、牛仔背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庆勇代理审判员 汤 璨人民陪审员 文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