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3年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3日21时45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八一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8mg/100ml。另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照片、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危险驾驶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