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海市海澄鑫广源汽车修配厂与郑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53号原告龙海市海澄鑫广源汽车修配厂,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河福村东环四交路口邮政大楼内,组织机构代码L1333205-8。经营者林美连,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良辉,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海澄鑫广源汽车修配厂与被告郑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海澄鑫广源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林美连负担。审判员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周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