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艳与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案外和解,上诉人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刘艳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2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刘艳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刘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