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