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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