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洪民、李晓明、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洪民,李晓明,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朱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华、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洪民,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李晓明,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洪民、李晓明、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1元,减半收取10045.5元,由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