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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韦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某诉称,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草率成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以及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尤其是被告张某某还经常跑至其单位以及与其家人吵闹,无法持续生活。2014年11月5日,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故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嗣后,其回家后,发现被告将家门砸烂、墙面壁纸撕毁、电视搬走,凌乱不堪,无法生活。故诉请:1,要求判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女儿韦甲某归己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要求西安市长安区青年路兰乔国际城4号楼802室归己所有。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韦某某通过网络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双方并无矛盾。2014年11月,因原告韦某某几天夜不归宿,双方产生矛盾,对此,自己现已对原告韦某某谅解。现认为其与原告韦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6月初经网络相识,继而谈婚,2011年9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5月1日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韦某甲。生活中,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初,原、被告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韦某某遂负气居外不归。2014年11月5日,原告韦某某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被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015年5月上旬,原告韦某某回家后发现家里凌乱不堪,无法居住,遂生怨愤。现原告韦某某复诉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且有一女,婚后长时并无较大矛盾,彼此之间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彼此均有过错。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韦某某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韦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