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孝军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孝军,经商。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孝军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海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孝军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福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孝军利用QQ出售色情视频牟利。2015年2月份之前,被告人张孝军雇人为其创建一个网址为www.kt9119.com的“同志GV专卖”或称“同志电影”网站,通过该网站招揽顾客贩卖色情视频牟利。被告人张孝军与需要购买色情视频的顾客通过QQ或者手机联系谈妥交易事项后,将他从其他网站上下载过来存储在电脑中的色情视频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终端设备中邮寄给对方。期间,被告人张孝军在2015年2月28日将色情视频下载到一个80G容量的移动硬盘终端设备中,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毛某。经鉴定,该硬盘中共有137个淫秽视频。2015年4月27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乐清市乐成街道中心巷2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张孝军,在现场查获三个移动硬盘、大量U盘及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移动硬盘及电脑主机中共有3802个淫秽视频。至被查获当日,被告人张孝军通过贩卖色情视频至少获利16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孝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QQ对话截图、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接警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军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孝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孝军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孝军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孝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67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U盘五只、金士顿卡五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陈华杰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