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红斌、熊连俊等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斌,熊连俊,孙子琛,王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孙红斌。原告:熊连俊。原告:孙子琛。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斌、熊连俊、孙子琛诉被告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斌、熊连俊、孙子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原告孙红斌、熊连俊、孙子琛负担。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