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仲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