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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陆某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陆某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孝强,职务:总经理。被告:陆某相,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被告陆某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奚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