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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连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连,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苏志连,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沙坪镇铜河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连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志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志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志连负担。审判员  黄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