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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69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