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269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