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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要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要林,张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6号原告李刚,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要林,男,71岁。被告张坡,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张要林、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