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要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要林,张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56号原告李刚,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要林,男,71岁。被告张坡,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张要林、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