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海梅与杨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梅,杨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13号原告李海梅,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110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被告杨海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梅与被告杨海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梅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