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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海梅与杨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梅,杨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13号原告李海梅,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110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被告杨海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梅与被告杨海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梅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