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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丘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运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