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冯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5201号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26室。法定代表人崔凯,总经理。被告冯旭,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