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小碾、王军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碾,王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锋,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张小碾,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安,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的(2007)卫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位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碾、王军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278.85元。(其中包含本金30000元、利息35603.1元、诉讼费780元、执行费89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