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93号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蟠园路4号第五层519室。法定代表人戴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虹、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霞,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晓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