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殷国宾与纪银、纪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宾,纪银,纪军,艾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殷国宾。被告纪银,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纪军,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艾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宾与被告纪银、纪军、艾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国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