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臣诉被告白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臣,白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李绍臣,男,195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白银宝,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臣诉被告白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臣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臣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绍臣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