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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瑞火与徐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火,徐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7号原告:郭瑞火。被告:徐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火与被告徐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火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瑞火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用14150元,由原告郭瑞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