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瑞火与徐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火,徐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7号原告:郭瑞火。被告:徐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火与被告徐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火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瑞火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用14150元,由原告郭瑞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