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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熹茗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熹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246号鸿源天城一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朱陈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熹茗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华占梅人民陪审员陈春燕人民陪审员罗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