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国裕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国裕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2层B-B1写字间。法定代表人林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国裕茶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华占梅人民陪审员陈春燕人民陪审员罗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