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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立国与江苏恒业尧帝古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国,江苏恒业尧帝古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亦为原审反诉被告)陈立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亦为原审反诉原告)江苏恒业尧帝古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印象旅游城。法定代表人吴继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立国与被上诉人江苏恒业尧帝古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陈立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俭、被上诉人江苏恒业尧帝古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事实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2元,退还上诉人陈立国。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