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6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杭河福,总经理。被申请人:杭河水。被申请人:刘春香。被申请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柏园区。法定代表人:杭河水,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6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三、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26500000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