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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国章、汪庆章与汪锦章、汪明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章,汪庆章,汪锦章,汪明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08号原告汪国章,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汪庆章,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汪锦章,男,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汪明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汪明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国章、汪庆章与被告汪锦章、汪明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系亲属、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章、汪庆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国章、汪庆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