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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行审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审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委托代理人陈贤超。被执行人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负责人王富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开始在马鞍镇红旗闸村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的护塘地上动工建造防汛仓库,共计非法占用土地2170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587.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20584.7平方米为建设用地,1119平方米为未利用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于非法占用20584.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11694元整;对于非法占用111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797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439669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6日送达。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39669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