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程某某,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自行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