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胜荣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053号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折忠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慕春,系公司职工。被告郝胜荣,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政府家属楼6-5-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809083379。被告方耀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李六伙盘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602130018。被告张怀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1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1105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胜荣、方耀军、张怀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拟与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胜荣、方耀军、张怀喜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郄小平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璐菲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8月17日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8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2053号2015年8月17日封发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折忠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慕春,系公司职工。被告郝胜荣,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政府家属楼6-5-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809083379。被告方耀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李六伙盘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602130018。被告张怀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1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1105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胜荣、方耀军、张怀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拟与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天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胜荣、方耀军、张怀喜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郄小平代理审判员张晓人民陪审员刘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璐菲 搜索“”